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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113年6月12日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特性及需求,整合相關資源,規劃發展特殊教育方案,並完備無障礙環境之軟硬體建置,推展本校特殊教育工作,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特設置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為辦理學生學習及輔導工作,並落實各項支持性服務,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校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方案或年度工作計畫。

 (二)審議特殊教育經費編列、運用與執行情形。

 (三)督導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之宣導及規劃。

 (四)協調各處室、院、系(所)行政分工合作,進行特殊教育學生必須之行政支援,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以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公平適切之學習服務。

 (五)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三、本委員會之委員由校長、副校長、學務長、教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通識中心主任、主計室主任、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教師代表一名(各學院推薦後由校長遴聘)、身心障礙學生代表一名(資源教室推舉)組成,必要時得增聘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與。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依學年制產生,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初由校長聘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遴選委員各性別人數,得依此原則經校長同意後調整。

遴選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校長解聘者,依上項規定遴選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四、為定期督導與追蹤特殊教育業務,本校各相關單位應提供特殊教育執行現況,交由學務處資源教室彙整成會議資料,並於本委員會會議報告執行進度,以利查核:

 (一)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身心障礙學生課業學習輔導、生活適應、個別化支持計畫等相關業務,應由學務處負責擬定與執行。

 (二)身心障礙學生招生、選課及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等相關業務,應由教務處負責協調與執行。

 (三)校園無障礙環境與設施等相關業務,應由總務處負責規劃與執行。

 (四)學校無障礙網頁、資訊系統建置等相關業務,應由電算中心負責規劃與執行。

 (五)特殊教育相關業務應納入本校校務自我評鑑項目,且評鑑結果需提交本委員會作為研議改善方案之參考,並定期追蹤後續改善情況。

五、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及督導年度工作計畫之執行,由學務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如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並主持會議,得由副校長或學務長代理主持會議。

本委員會由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主任擔任執行秘書,綜理及協助推動各項業務。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學生事務處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視特殊教育學生之輔導需求,得指定校內各相關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學生導師或系所主管列席,或邀請校內外特殊教育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出席。校外人士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七、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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